1. **共同生活** :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。
2. **结婚实质条件** :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,包括年龄、未婚、无禁等。
3. **无其他配偶** :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,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。
4. **时间限制** :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(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颁布之日)之前。
5. **公开身份** :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。
6. **无配偶要求** :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无配偶,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。
7. **婚姻目的** :同居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。
8. **未办理登记** :同居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。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相关司法解释,自1994年2月1日起,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上认定为事实婚姻,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。
婚姻法中事实婚姻的定义是什么?
1994年2月1日后如何认定事实婚姻?
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有何规定?